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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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应保尽保,动态管理;(三)政府保障兜底,鼓励劳动自立;(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
2、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县级民政部门为低保监管责任主体,负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乡镇(街道)履行低保审核确认主体责任,负责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第六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
3、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
4、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
5、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6、、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第十一条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共
7、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三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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