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费裁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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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一)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成立项目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项目管理有权主张管理费(二)承包合同虽然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三)承包人为出借资质订立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享有管理收益参照约定扣除管理费(四)合同双方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五)双方已结算完毕,结算条款管理费约定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六)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二、不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
2、形(一)施工合同未约定管理报酬,总包方主张计取总包管理报酬不予支持(二)出借资质订立合同无效,出借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没有依据(三)未对工程进行必要的施工管理不予支持管理费(四)合同未明确约定管理费不予支持(五)郭金榜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其个人因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主张计取企业管理费缺乏事实依据三、酌定管理费的情形(一)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进行了相应管理酌定案涉管理费(二)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酌定转包人工程管理费(三)违法分包合同约定无效,综合建设工程行业管理费的一般收取比例酌定工程款管理费(四)承包合同违反禁止违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3、合同双方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将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为下浮(五)违法转包人并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资质,合同中约定转包人收取管理费标准过高,酌定将管理费率降低四、违法行为发生的管理费的处理情形(一)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当予以收缴(二)违法转包无效,自愿给付产生的“管理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摘要: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当事人各方对是否应当支付管理费经常发生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从四个方面总结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处理规则,具体包括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不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酌定管理费的情形
4、,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发生的管理费的处理情形。进而对前述情形提出相应建议,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管理费的数额或计取标准,收取管理费一方明确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施工项目管理工作,对案涉工程项目管理费及时进行结算确认,收取管理费一方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必然会发生管理费,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经常出现挂靠施工、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当事人各方对约定施工管理费管的效力及是否实际发生管理行为均可能产生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也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费相关裁判文书的梳理,总结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争议处理的规则,为建设工
5、程领域施工各方减少争议提供有益的借鉴参考。支持收取管理费的情形(一)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成立项目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项目管理有权主张管理费辽宁华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245号。华鑫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另行成立天泰公司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由天泰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项目管理工作。天泰公司分别与有关单位签订监理、设计等合同,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提供了项目管理服务。鉴定机构瑞丰公司依据华鑫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鉴定出了项目管理费,故法院对华鑫公司主张的项目管理费予以支持。
6、(二)承包合同虽然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收取管理费湖南省恒广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家良因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78号。内部承包合同虽然因违法分包而无效,但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本案仍可参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法院适用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南托公司按照建设方审定后工程结算造价的3%收取管理费,并代扣4.89%的税费的约定,计算案涉工程价款,且在计算南托公司应支付所欠吴家良的工程款时,亦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扣除了管理费和税费。(三)承包人为出借资质
7、订立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享有管理收益参照约定扣除管理费冷犁、蒋佳文、黄军因与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终983号。冷犁、蒋佳文和黄军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对涪江二桥景观工程进行建设,永存建筑公司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0.5%收取管理费。前述约定的实质是冷犁、蒋佳文和黄军通过内部承包形式来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无效。永存建筑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应享有管理收益。参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管理费由永存建筑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四)合同双方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
8、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王玉财因与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6760号。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认定无效,王玉财、山东黄河公司均不能基于合同无效而获取超出合同有效时的应得利益。根据查明事实,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相关管理活动已物化在建设工程中,王玉财亦应折价补偿,王玉财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五)双方已结算完毕,结算条款管理费约定不受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吴智贵因与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最高法民申6767号。因吴智贵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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