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哪些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违规行为将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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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哪些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违规行为将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以下情形将被予以处罚:(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参考法律与政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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