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工 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二建法规全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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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二建法规全套一、申请延期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学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施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生产活动,其受气候、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较大,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允许适当延期还是必要的,当然,延期也要有必要的限制。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情形。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对于因故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履行相关义务或责任,以防止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不必要损失,保证恢复施工时可以尽快启动。歹I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并协商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地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
3、板等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并保管好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看是否乃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经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经核验不合格的,应当收回其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对于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在审查和管理上应该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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