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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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第三条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
2、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第四条纳入审批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成员间以及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间的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第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
3、流转。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五)经营项目续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第六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市、县两级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审查审核方式。第七条对土地流转IOO亩以下的,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流转台账规范管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审批,由土地
4、经营权受让主体向有相应审批权的部门提出申请。(一)以平原为主的地区(成都、德阳):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10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IOOO亩-3000亩(不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3000-5000亩(不含)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5000亩及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二)以丘陵为主的地区(眉山、绵阳、自贡、遂宁、内江、南充、广安、达州、资阳、泸州、宜宾):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500-1000亩(不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IooO-2000亩(不含)的,由市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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