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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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娄底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1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
2、补助等支出;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贴息。3 .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从市级衔接资金中对跨市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
3、等)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1 .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3 .支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
4、他相关支出。第三条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第四条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偿还债务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审核、资金下达、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革命老区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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