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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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水利部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和已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动态管理工作。第三条(工作原则)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贝上应尊重和维
2、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级职责)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在建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申报,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级职责)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在建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复核、申报,监督指导县(市、区)已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在建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实、登记、申报、建卡、扶持方式的确定等工作,负责已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人口的增减、迁移等变化的核定,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
3、章新增人口核定登记第七条(核定范围和对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为:经审批的新建或在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或移民安置调整规划、水库运行造成滑坡塌岸处理的移民安置规划范围内,完成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时,应按照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仅生产安置人口进行分类。第八条(报批时间)各地应在移民完成搬迁安置后,及时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让符合条件的移民尽早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按月统计,按年报批;仅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成果,在大中型水库工程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批。第九条(建档立卡)
4、各地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仅搬迁安置人口、既搬迁安置又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仅生产安置人口应当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大中型水库蓄水阶段移民专项验收合格后,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后期扶持人口,能核定到人的核定到人;不能核定到人的核定到村组。第十条(公告公示)各地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并张榜公示不少于
5、7天。第十一条(工作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大中型水库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独立评估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综合设计(设代)、综合监理(监评)单位应当对核定登记成果真实性出具意见。(一)县内安置的农村移民,由移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二)县外省内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移民户详细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登记后纳入后期扶持人口管理。(三)省外安置的农村移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移民户有关情况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出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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