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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行政复议申琳议2023土地行政复议申tt议正文内容申It人:汉族,工人,住址:县乡村三队甯:被申人: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职务:书记,住址:市人民路号,:O复议请求:依法撤金肖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口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主要事实及理由:武原为水县乡村三队村民,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耦,为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厂面积为平方米,年月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
2、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年月日。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年月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言青,队上签署了同意辨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3、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口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
4、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1t;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1t;土地管理法>辨法第四
5、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J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查明事实不清(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
6、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置行为不能成立。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
7、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辨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吉午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H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冬肖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口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土地行政复议申言青1议.docx土地行政复议申1t1议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