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融资租赁诉讼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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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商用车融资租赁诉讼类型概述二、融资租赁诉讼类型分析(一)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二)出租人既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三)出租人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四)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五)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六)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三、小结摘要:近些年,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有效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融通,但伴随着行业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触发,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层
2、出不穷,商用车融资租赁诉讼往往案件量较大,由于承租人的情况不同,使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这就使诉讼方式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对商用车融资租赁六种不同诉讼类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使选择的诉讼方式能够实现租金回流最大化这一目标,以达到融资租赁的目的。商用车融资租赁诉讼类型概述商用车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商用车,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3、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H一条规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当承租人出现租金逾
4、期支付时,出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在诉请方式上有多种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就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从司法实践看,诉讼方式如何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是同时主张,还是择一主张,不同诉请方式产生的效果也不相同。出租人在选择诉请方式时,要根据承租人的偿还意愿、偿还能力、逾期支付租金的原因、逾期的程度、租赁物的现状等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请方式,使最大程度的实现回款,减少损失,达到融资租赁的目的。融资租赁诉讼类型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租人多认为其同时享有对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即同时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收回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
5、人以提供融资、收回租金为目的,而不以收回租赁物为交易目的。从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情况来看,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的违约诉讼。在诉请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对此诉请应予支持。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此种诉讼类型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最为常见,占比例最高,这类诉请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
6、特性,符合融资租赁的目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占有租赁物,而是希望获得租金,实现资金回流从而产生盈利,这是融资租赁的本质目的。此种类型诉讼最大程度保障了租金债权,但是风险在于如果承租人还债能力不强,故意拖欠租金不还,法院即使判决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但是基于商用车灵活的特点,承租人不易找到车辆,承租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执行难度大。该种诉讼类型,一次性确认了所有租金债权,但是弊端也很明显,商用车融资租赁大多是批量案件,不是简单的几起、几十起,往往是成百上千个案件,大量的案件诉讼后,执行往往成为难题。大多数能走到诉讼,往往是拖欠租金恶意比较明显的承租人,在前期发律师函、上门催
7、收等都无果的情况下,才会走到诉讼。该类承租人大多对诉讼不在乎,不出庭应诉,名下又无财产,承租人又分布在全国各地,执行难度极大,而车辆是动产,很难控制住车辆,故该种诉讼方式表面上最大程度维护了租金债权,但真正全部实现回款并非易事。(二)出租人既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种情况,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上,出租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全部租金,又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如出租人同时主张,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在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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