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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基本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3)1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以及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激励引导县(区)政府保障“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第二章
2、管理职责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原则,落实分级责任制。省财政厅对全省特别是省直管县“三保”承担兜底责任,强化日常监测和应急处置。负责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和省级资金,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掌握县级财政运行情况,客观评价县级“三保”保障能力和工作实绩,并做好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市(州)财政部门指导帮扶所辖县(市、区)“三保”保障和风险防控工作,对市辖区、非省直管县承担兜底责任。负责对下测算分配奖补资金,资金向困难县区倾斜,提高县级财力水平和均衡度;动态监测本地区财政运行,确保“三保”风险早发现、早报告、
3、早处置;对所辖困难县区适当加大补助力度、给予资金调度支持,切实落实帮扶责任。针对可能发生的“三保”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县级财政部门落实“三保”保障主体责任,统筹财力、调度资金确保“三保”不出问题。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奖补资金,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补助,强化预算管理,有效保障“三保”支出;动态评估当地“三保”运行情况,对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做实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第三章分配对象、测算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全省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含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对没有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的,不纳入补助支持范围
4、。第五条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核定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的测算范围,结合全省实际,每年对保障范围和标准适时予以调整。(一)基本民生支出。主要包括落实教育、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国家统一制定的政策,重点保障以人员或家庭作为直接补助对象的民生补贴类项目,以及有明确保障范围和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二)财政供养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和省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的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资性附加支出和离休人员离休费等项目。(三)运转经费。包括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四)其他必要支出。包括政府法定债务付息支出、编外人员经费以及城市运
5、维等相关支出。第四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六条省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主要根据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财政困难程度、财政管理绩效及特殊因素等,采用因素法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按财政困难程度、“三保”支出占财力比重、人口等测算的综合系数予以补助;对财政管理水平提升明显的县予以奖励;对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的特定区域和事项给予阶段性支持。根据县级财政运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奖补资金比重,对“三保”保障和其他必要支出压力较大出现财力缺口的县,选取“三保”保障、政府债务付息、编外人员经费以及城市运维等因素进行排序,按优先级次采取阶段性退坡方式予以倾斜支持
6、。第七条为支持提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省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县级财政“三保”等必要支出需求,结合综合系数给予补助,并加强相关转移支付的统筹衔接。第八条为引导各地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依据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规范预算编制、加强执行管理、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等,予以奖励;对不切本地实际违规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或财政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等,予以扣款。第九条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对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减收增支等特定区域或事项,可通过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阶段性支持。第十条为保障县级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
7、的县适当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所余(或所需)资金,省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奖补资金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比例放大(或压缩)的方式调整各县奖补资金额度。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奖补资金额的县可适当放宽增幅(或降幅)控制。第十一条市(州)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省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使用,筑牢兜实县级“三保”底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市县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三保”保障出现问题和财力均衡度过低,以及违规安排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问题突出的市县,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予以约谈或依法给予处理处分。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8日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预2019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