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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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州)、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实施期限至2
2、028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解下达国家和省级预算及任务,组织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财政部门)编报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使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开展预1算绩效管理并进行监督考评等工作。第四条市(州)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监督考评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编报转移支付中长期使用规划、年度计划和绩效目标,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
3、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负责组织乡(镇)进行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审核批复、试点评审、项目设计、招标控制价评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结算评审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五条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
4、范试点等工作。第七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2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第八条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第九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第十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
5、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第十一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执行情况好、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情况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县,通过定额补助实施激励,列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支出方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市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财政困难情况、上3年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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