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地质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个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抗灾救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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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地质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个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抗灾救灾?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
2、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参考法律与政策: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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