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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院巡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院巡查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疾控部门,下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方案及要求,对具有直接领导或业务管理关系的医疗机构在党的建设、行业作风、运行管理等方面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第三条医院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全面贯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2、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强化完善管理、促进发展,推进巡查工作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为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第四条医院巡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坚持从严把握、公平公正,坚持以查促改、高质发展原则。第五条巡查范围原则上为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
3、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是医院巡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医院巡查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包括:(一)制定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二)制定医院巡查员管理办法,建立国家级巡查员专家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三)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及部分相关医院巡查工作。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医院巡查工作方案。根据当地卫生行业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可在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基础上对巡查内容进行适当增补,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对中医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内容进行增补的,分别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备案后施行。各地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医院和基层医
4、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各省份可参照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第八条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院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除外巡查工作。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一)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程序、纪律等。(二)组建和管理本级巡查员专家库,开展
5、巡查专家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三)组建巡查组,由巡查组承担医院巡查工作任务。(四)对巡查结果运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以及巡查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等提出建议。第三章巡查内容第十条重点巡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院党建工作有关政策文件、重点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内容包括:(一)
6、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二)切实加强领导班子与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水平;(四)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五)推进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统一联动、合力运行的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风险防控;(六)其他重要相关内容。第H一条重点巡查医院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动行风建设有关政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医院行风工作组织架构、机制运行、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情况,开展行风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培训与廉政、警示教育情况,医院
7、加强公益性保障有关情况等,以及其他重要相关内容。第十二条重点巡查医院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与医院高质量发展等相关国家和省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医教研管”等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举办、监管、经营等治理体系,医院发展方式、运行模式、资源配置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高质量发展情况,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内部价格行为管理、经济运行风险管理等,以及其他重要相关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巡查财务资产人员管理、医保政策执行、执业与诊疗规范、医疗质量安全、机构绩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政策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第四章巡查实施第十三条医院巡查周期一般为4
8、年。第十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周期内每年年初提出工作计划,确定巡查对象、时间安排等。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医院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并由地级市(含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在每个巡查周期内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天。第十五条医院巡查工作分为全面自查、实地巡查、监督整改三个阶段。(一)全面自查。各相关医院接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正式巡查通知后,围绕巡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
9、展全面自查。(二)实地巡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巡查组开展现场巡查。巡查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专家库专家组成,设组长、小组长和其他成员。实地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三)监督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监督被巡查医院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人民群众监督。第十六条实地巡查正式开始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布巡查期间的工作举报电话、时间安排、线索受理范围等,并设立专门的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巡查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查医院通报巡查任务,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查工作。对反映被巡查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巡查组可以进行深入了
10、解。第十八条巡查组工作期间不干预医院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不承办具体案件。第十九条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应当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可视情组织被巡查医院有关人员召开巡查反馈会,通报有关情况。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查组提交的反馈意见后,应当书面印发被巡查医院,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第二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对被巡查医院组织巡查“回头看”,对问题整改实施跟踪问效;可根据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第五章专家管理第二H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同级巡查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行政部门、行业领域等推荐
11、产生,应当涵盖党务管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卫生法学、医疗管理、行风建设、临床医学、中医药、医保物价、财务审计、资产和采购管理、预算及绩效管理等领域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巡查专家库专家的遴选、审核、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确保巡查工作规范有序、严谨公正。第二十二条入选巡查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理念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清正廉洁;(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四)具备一定年限的行业、医院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五)熟悉巡查内容与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
12、等,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巡查专家需严格遵守纪律要求,并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接受巡查培训,服从巡查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巡查标准和巡查程序完成工作任务;(二)为被巡查医院解答除巡查结果及其他不可告知信息外的相关问题;(三)客观公正地提出巡查工作意见和建议;(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允许,不得以巡查专家身份对外授课、接受采访、发表文章、解读政策,不得留存、复制、扩散巡查工作和被巡查医院资料;(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四条巡查专家
13、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履职尽责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巡查专家的,应当及时解除专家身份。第二十五条巡查专家实行工作回避制度,巡查专家与被巡查医院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巡查职责的,在接到巡查任务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二十六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查组有关情况汇报。派出巡查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查成果的运用。派出巡查组或有相应管辖权的党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巡查结果运用,将其与医院绩效考核、等级评审、服务能力评价、预算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并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被巡查医院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
14、人。第二十八条被巡查医院未按照巡查反馈意见提出的整改问题及期限进行整改,或持续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对被巡查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被巡查医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将总结梳理经验、查补缺漏环节、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考核等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医院行风管理核心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第三十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织医院巡查工作时,应当与派驻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三H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查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巡查
15、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查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三条被巡查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被巡查医院发现巡查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行为的,可以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日常办事机构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大型医院巡查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工作之一。2005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