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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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已完成文物保护评估的各类园区(已进行考古勘探并验收备案的区域),指导园区内相关建设单位应用评估成果。二文件依据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9号)。2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23)9号)3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函2019549号)。4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加快推进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文物
2、发202345号)。5 .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做好区域评估考古勘探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315号)。三应用成果1.根据相关要求,园区内建设项目压覆文物资源情况,需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区域评估”专栏或属地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查询或咨询(详见附件1),内容结果包括:自治区文物局项目建设批复意见及勘探报告备案文件。考古勘探后未发现文物遗址的园区项目,可直接使用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园区内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文物影响评估,列入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外。2 .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容缺后补”机制(详见附件2)。3 .负面清单包括:一是建设区域涉及文物风貌保护;
3、二是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三是地下或水下文物埋藏区;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的特殊情形。入驻开发区项目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开展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基础上,编制文物影响评估报告、保护方案,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批。自治区文物局联系人:张猛慧电话:0471-6968239附件:1.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流程图2.文物保护评估评价事项告知承诺书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2023年5月16日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流程图文物保护评估评价事项告知承诺书园区名称所在区块四至范围及规模园区所在盟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人电话本单位现按照你局告知的要求,查询并阅知了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文物保护区域评估成果和相关要求。本单位作出如下承诺: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本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工作。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单位盖章)年月曰注意事项: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盖章后生效。2 .在办理园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审批时,承诺书随报审材料一并报送。3 .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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