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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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台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蜘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应急字2023)5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合力,依法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
2、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和刑事案件衔接过程中的职责,形成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合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及联合执法活动。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制度O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应急管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为成员,也可邀请监察、司法部门参加。各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和接洽。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情况以及一定时间段安全生产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三、建立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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