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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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树药监局、行政受理中心、认证审评中心、检查员中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一)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不再新增批准疫苗配送企业、单独经营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严格依规审批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范围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
2、件的一律不得批准。零售药店开办应遵循合理布局,方便人民群众购药的原则,需有符合药品经营条件的实体门店,门店不得设在车库、仓库、厂房、地下停车场等条件不适宜药品经营的场所。(二)申请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具有满足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2023版)要求的自营仓库,由本企业仓储养护等有关人员进行运营管理。(三)药品批发企业跨市迁移的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变更的注册地址与仓库地址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按照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2023版)验收。(四)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除外)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经营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
3、售企业,按国家规定执行。(五)其他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2028年12月31日前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达到江西省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二、统筹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六)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原料药的,应当在“化学药”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罂粟壳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等,应当在“中药饮片”经营范围中予以单独标注。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项下分别予以标注,如“生物制品(含冷藏、冷冻药品)”,“化学药(含冷藏药品)”。申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应当在经营方式下注明“零售(连锁总部)(七)药品经营企业可在办法施行后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
4、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合并办理,领取新版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编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八)药品经营企业的许可证编号规则如下:“赣+两位分类代码+三位地区代码+五位顺序号”。其中两位分类代码为大写英文字母,第一位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三位地区代码为阿拉伯数字,对应企业所在地区(市)代码,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去掉第一个0。五位顺序号为原许可证顺序号前增加一个Oo(九)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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