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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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集体合同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县城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
2、、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六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七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第八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3、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庆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第九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第十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顺产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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