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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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力量,组合科技资源、服务发展、创新驱动,针对具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科技问题,改进和规范科技立项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多方筹措资金、规范过程管理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创新体制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局”)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省中医药
2、局、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五条省中医药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医药发展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分类别设立科技项目专项或计划,并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第六条推荐单位指各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等,其职责是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真实性审核,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保障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按要求参加检查、评估和验收,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八条省中医药局围绕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
3、中医药工作重点,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第九条省中医药局一般通过发布招标指南,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定资助项目;亦可以根据相关工作基础和发展需求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科技项目。第十条推荐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省中医药局。第十一条省中医药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第十二条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同行专家,按照“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进行审评、推荐。第十三条省中医药局根据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意见,提出立项计划。第十四条省中医药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省中
4、医药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中医药局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五条立项计划按要求报批后下达。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省中医药局签订任务合同书。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书的各项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合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第十八条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中医药局或省中医药局委托推荐单位,采取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第十九条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
5、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二)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局直属单位、省级有关单位报省中医药局审核变更。(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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