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研究》6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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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研究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拥有量急剧膨胀,但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明显增多,这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交通肇事罪是专为规范交通运输活动而设立的罪名,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崛起,如今已经成为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最高的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十分重要。本文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罪;交通事故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1(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1(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
2、状1(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2(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定位3二、交通肇事罪与自首认定4(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4(二)交通肇事罪中适用自首具有合理性4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5(一)共同犯罪定义5(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5结论7参考文献8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刑法罪名的一种,是指行为人一般是交通工具驾驶者违反有关交通运输管理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从而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犯罪行为。当今,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性、多发性犯罪。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消费已经进入到了越来越多的家庭之中。人们在享受汽车带来的出行便捷的同时,
3、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肇事问题也越来越多,交通肇事罪也成为百姓越来越熟悉的一个罪名。交通肇事的危害性极大,不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就是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或死亡。因此,全社会的每一份子都要关于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实现这一良好愿望,可以通过改良汽车技术从而增加交通工作安全性,创造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增强广大驾驶者安全意识,采取多种手段降低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其中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法律层面的控制,完善管理交通工具的法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给予严厉刑事处罚,提升违法犯罪成本,从而维护交通秩序的和谐。(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作为违反管理运输业法规的业务犯罪。
4、1997年第133条则对其作了修改,随后最高院作了详细的解释,以便于司法操作。现行的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为一种普通过失犯罪。下面,笔者根据刑法与解释总结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以便人们能更深入地理解本罪。1.本罪的加害主体既包括业务主体也包括非业务主体。交通运输人员作为业务主体是有明确的规定,但也包括非业务主体即非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所以,在这里需要作更广泛的方面的理解。这是考虑交通发展对经济的带动作用而作出的修改。无论是业务主体还是非业务主体都有遵守其规则的要求,不得有任何的事故的发生,否则会面临刑法的制裁。还有,对有其他特殊业务范围的人员,例如:航空人员,则由特殊法来规定。2.本罪侵
5、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该罪侵犯的公共安全的利益体现在造成了人员的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方面。本罪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驾驶人员的过失行为对他人的公共安全的侵犯的同时,也妨碍了公共利益。所以,刑法才会把本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里。3.本罪有三档法定刑。本罪有处三年以下的一档法定刑。这一档法定刑说明了其会造成重大损失,所以才会有此规定。在第二档法定刑里,则是由于逃逸的原因,导致加重处罚,才会处以“3至7年以下的徒刑”这样的规定。逃逸作为一种故意的行为,其恶劣的心理不难想象,由于其不负责的心理,使得被害人常发生可避免的损失,所以,对此类行为必须加重处罚。第三档法定刑是对逃逸后致人死亡的处罚。这
6、类行为是一类过失犯罪,但由于先前的故意逃逸才会产生如此后果,因此,更需要加重处罚。4.肇事者逃离现场的行为是称之为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这事实上是逃逸人不想负责,由于肇事者对其先前的行为不负责,不履行先前的行为,导致危险的事件发生,所以才会发生死亡的情形。这是肇事者对其先前的行为造成的危险状况的不及时消灭而后发生的事故,其逃逸行为违反了双重义务,所以刑法加重其法定刑。5.扩充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解释规定承包人员等其他四类人员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以共犯论处,这是因为他们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了结果。我国刑法有此规定是为了促使这四类人员更好地遵守法律,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赔偿他人的损失。与此同时,也可
7、以使承包人员等其他四类人员在日常生活更好地重视交通安全,履行职责,尊重他人的职业规范。6.交通肇事后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另定他罪。解释对肇事者肇事后的故意(隐匿与遗弃被害人)行为另作他罪(指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这有利于防止肇事人将加害人带离现场,有利于被害人能被及时的发现,能避免被害人残疾或者死亡现象的发生。肇事者带被害人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置之不理。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加害人不仅不对先行的行为改正,而且是错上加错,完全视人的生命为儿戏,理所当然地应当对此类行为另行规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从前述可知,交通肇事罪是为了适应交通事业的发展而设立的。本罪对其
8、加害人进行处罚是应当的。但交通事业的向前发展,现有立法及司法解释出现了不符合司法实务适用的现象,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规定。(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具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首先,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其次,必须有发生重大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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