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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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389号)等相关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上述金
2、融企业依法投资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资产评估委托人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
3、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第二章评估事项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三)合并、分立、清算的;(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五)产权转让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七)债权转股权的;(A)债务重组的;(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十)处置不良资产的;(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十五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条金融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二)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四)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
5、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五)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七)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评估范围的确定应视具体情形而定。第八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
6、产实施无偿划转的;(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无偿划转的;(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五)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3)102号)有关规定的。第九条金融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产权转让,债务重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出资人权利的,
7、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人。省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金融企业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批复。金融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债权转股权,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处置不良资产,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确定诉讼资产价值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应由金融企业委托。第十条金融企业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36号)和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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