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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最新版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335-202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2023年12月5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2023第42号公告,批准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I335-2023)刖百11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23术语和定24总体要求25废硫酸入厂、贮存和转移污染控制要求36废硫酸利用处置过程污染控制要求37废硫酸利用产物
2、污染控制要求48环境监测要求59环境管理要求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硫酸利用处置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废硫酸利用产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硫酸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年12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24年7月1日
3、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废硫酸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1335-2023)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废硫酸利用产物污染控制要求以及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硫酸在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及废硫酸利用产物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硫酸利用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4、。GB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6132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091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25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5、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废硫酸wastesu1furicacid以硫酸为原料、辅料、催化剂、反应介质等进行生产活动中(后)形成或生成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含有硫酸及其它污染物的混合液体。3.2废硫酸利用wastesu1furicaciduti1izing将废硫酸直接作为原料利用或者通过特定工艺处理后进行物质资源化利用的活动。3. 3废硫酸处置wastesu1furicaciddisposing通过物理、化学等技术方法,达到减少废硫酸数量、降低或消除废
6、硫酸环境风险的活动。3. 4废硫酸利用产物WaStesu1furicaciduti1izingproducts废硫酸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目标产物。4总体要求4. 1废硫酸污染环境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硫酸产生量,尽可能对废硫酸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废硫酸的处置量,控制环境风险。4. 2废硫酸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雨、防泄漏、防腐蚀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4 .3废硫酸“点对点”定向利用时,应使用来源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的废硫酸,并明确利用产物的用途。5 .4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
7、规及相关规划要求,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 5废硫酸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废硫酸产生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技术先进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工艺类型,应采用环境风险低、自动化程度高的技术工艺及装备。4. 6废硫酸入厂、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废硫酸入厂、贮存和转移污染控制要求5. 1入厂要求5.1.1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应根
8、据接收的废硫酸来源、危险特性和利用处置工艺确定废硫酸入厂条件,不应接收与自身利用处置工艺不相适应的废硫酸。5.1.2废硫酸利用处置单位应对每批次入厂的废硫酸进行分析监测。对于同一单位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不同批次废硫酸,在原辅料、工艺参数未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减少废硫酸分析监测的频次。5.1.3废硫酸产生工艺、行业特征、污染物性质明确的,优先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识别并选取特征污染物作为入厂分析监测指标。5.1.4不应利用产生工艺、行业特征、污染物性质不明确的废硫酸。5.2贮存要求5.2.1废硫酸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5.2.2应根据废硫酸的理化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进行分类贮存,且应避免
9、废硫酸与不相容的物质或材料接触。5.2.3新建贮存池和贮存罐不应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现有的贮存池和贮存罐需保证在人工目视条件下能观察到池体和罐体破损和渗漏情况,防止发生泄漏污染环境。5.2.4贮存池和贮存罐应配备液位计,监控内部液体有无溢出或泄漏,避免污染环境。5.2.5 贮存罐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的有效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废硫酸收集容积要求。5.2.6 废硫酸输送管道宜采用明管敷设。5.2.7废硫酸贮存库和贮存池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产生的VOCs、恶臭、硫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废气(含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应符合GB37822中关于V
10、OCs,GB14554中关于恶臭,GB16297中关于硫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废气的规定要求。5.2.8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水(包括贮存设施、作业设备、车辆等清洗废水,贮存罐区积存雨水,贮存事故废水等)应进行收集处理。5.3转移要求5.3.1运输废硫酸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5.3.2在废硫酸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污染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5. 3.3废硫酸转移应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宜采用清洁能源、低噪声的运输方式,严格防控运输过程中大气和噪声污染。6废硫酸利用处置过程污染控制要求6. 1一般要求6.1.1应根据废
11、硫酸行业来源、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选用有效的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去除工艺。6.1.2废硫酸预处理、利用、处置等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废水应收集处理。废气处理装置应根据正常工况的最大进气量和最大污染物处理负荷设计,废水处理装置应根据正常工况的最大进水量和最大污染物处理负荷设计。6.1.3废硫酸利用处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废气逸出和恶臭物质扩散。废气排放应满足GB9078、GB16297GB26132GB31573GB37822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采用高温裂解方式利用的,废气排放还应满足GB18484规定的要求。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4554规定的要求。6.1.4废硫酸
12、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放应满足GB8978.GB26132GB31573等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6.1.5废硫酸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的酸泥、残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按照GB5085.7判定其属性,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废硫酸宜与其他废硫酸分开处置。6.1.6废硫酸利用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规定的要求。6.2废硫酸利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6.2.1高温裂解制酸污染控制要求高温裂解制酸技术适用于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废硫酸,包括独立高温裂解技术、石膏制酸联产水泥装置协同裂解技术和硫铁矿制酸装置协同裂解技术等。高温裂解制酸装
13、置应满足硫酸完全裂解、有机物充分燃烧所需的温度和停留时间等工艺要求。a)宜使用硫酸质量分数不低于60%(或经浓缩后达到60%)的废硫酸。b)独立高温裂解技术裂解炉的炉温不宜低于00C;石膏制酸联产水泥装置协同裂解技术回转窑的高温段窑温不宜低于1350C;硫铁矿制酸装置协同裂解技术沸腾炉的炉温不宜低于950oCoC)废气应经过脱硫处理。6.2.2浓缩再生污染控制要求6.2.2.1浓缩再生技术适用于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磺化、脂化、卤化、酸化反应和干燥等工艺过程产生的以及无机基础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产生的有机物含量较低的废硫酸。6.2.2.2浓缩再生装置宜采用负压蒸发浓缩工艺技术,采取连续进料方式,
14、严格控制蒸汽流量、温度和压力,并及时调整尾气吸收液,防止硫酸雾和有机物等污染物逸出。6.2,2.3应根据废硫酸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必要的过滤、蒸储、膜分离、脱色或除盐净化处理。6.2.3炭化还原污染控制要求6.2.3.1炭化还原技术适用于石油炼化行业烷基化工艺产生的废硫酸,原则上硫酸质量分数应不低于70%(或经浓缩后达到70%)o6.2.3.2炭化还原装置应满足硫酸完全还原、有机物充分炭化所需的温度和停留时间等工艺要求。炭化反应温度不宜低于150,废硫酸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小时。6.2.3.3应根据废硫酸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必要的吸附或脱色净化处理。6.2.4制备硫酸盐污染控制要求6.2
15、.4.1制备硫酸镀6.2.4.1.1制备硫酸俊技术适用于染料等行业磺化、重氮偶合、水解等工艺产生的废硫酸,不适用于无机盐或其他无机酸含量较高的废硫酸。6.2.4.1.2硫酸镀浓缩过程中产生的蒸出冷凝水优先考虑循环利用。6.2.4.1.3应根据废硫酸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必要的吸附或脱色净化处理。6.2.4.2制备硫酸镁6.2.4.2.1制备硫酸镁技术适用于有机化工等行业产生的废硫酸,原则上硫酸质量分数应不低于65%(或经浓缩后达到65%),不适用于无机盐或其他无机酸含量较高的废硫酸。6.2.4.2.2应根据废硫酸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必要的吸附、煨烧等净化处理。6.2.5制备工业用水和污水水处理剂污染控制要求6.2.5.1废硫酸可用于制备工业用水、废水和城镇污水水处理剂,不得用于制备生活饮用水水处理剂。6.2.5.2制备聚合硫酸铁宜使用碳钢酸洗、钛白粉等行业产生的污染物种类较单一的废硫酸。6.2.5.3制备硫酸铝宜使用硫酸清洗铝材产生的废硫酸,或其他行业产生的重金属等污染物较少的废硫酸。6.2.5.4应根据废硫酸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进行必要的吸附、过滤等净化处理。6.3废硫酸处置过程污染控制要求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