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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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住房回购协议书项目名称:20 年 月 日回购方(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出售方(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通讯地址:邮政编/马: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项目配建住房(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要求,就 项目中涉及的口公租房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建及回购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乙方通过口招拍挂方式口协议年租方式划拨取得 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照本
2、协议约定,承担本项目配建口公租房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第二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二)项目坐落于:(三)项目配建住房建设规模(含住宅和租务管理用房):口配建公租房建设规模: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进行配租。口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平方米(最终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进行配租。约:,户型设计及部品选型应充分考虑租赁住房居住特点,有利于建设运营管理可持续发展。机动车停车位 个/户。本协议未能明确配建住房户型面积及比例、机动车停车位配比的,应在设计方案审查确认函中予以明确。项目
3、配建住房有整楼栋(整单元)的,乙方应在配建住房楼栋(单元)首层配置一处租务管理服务用房。第五条项目回购(一)配建的口公租房口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甲方按 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回购。配套建设的租务管理用房由甲方按照上述单价同步回购。(二)配建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独立成栋的,配比的产权机动车停车位,由甲方按 元/建筑平方米的价格回购。楼栋对应的地下人防空间配比的车位,按照北京市人防空间规定管理,甲方可优先使用。非独立成栋的,配比的产权机动车停车位及地下附属用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回购事宜。甲方回购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款约定执行;甲方不回购的,配比的机动车停车位优先保障配建住房租户使用。(三)回购计价
4、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在房屋交付时,双方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和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对回购价款进行结算。(四)面积差异处理原则1 .回购的建筑面积交付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实测绘),并向甲方提供回购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2 .甲乙双方同意,面积误差比的计算方法如下:实测面积一配建住房建筑面积面积误差比二II 100%配建住房建筑面积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甲乙双方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及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结算回购价款。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实测面积大于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96)
5、部分的金额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补足;超出396部分的金额由乙方承担,产权归甲方所有。实测面积小于配建住房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金额由乙方返还甲方;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金额由乙方双倍返还甲方。(五)甲方回购的,届时甲方、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有关房屋买卖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回购合同。(六)回购款的支付配建项目经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完成验收交付手续,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自接到乙方付款申请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95%回购款;剩余5%回购款,在甲方取得配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后30日内支付
6、。(七)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第六条配建住房建设要求(一)配建住房与项目其他住房在布局、建筑密度、景观环境、绿化,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建筑材质品质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二)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原则上采取集中布局,以整栋、整单元为最小建设单位。因客观条件无法集中布局到楼栋或者单元的,应落实到成套住房,在乙方办理商品住房预售手续前,由甲方按套从可售房源中选取配建住房。选定房源面积不足配建住房面积的,在邻近楼栋中选取房源补足。超出配建住房面积的,统一按本协议约定价格
7、回购。(三)项目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应与配建住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四)配建住房应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运输、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管理,宜选用标准化建筑部品,适应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灵活可变性,非承重围护结构和隔墙宜采用轻质墙板。(五)配建住房实行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配建住房建筑单体内公共空间的装修标准、设备设施与项目其他住房保持基本一致。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规定标准。(六)乙方保证配建住房的承租人可以共用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统一物业管理。乙方保证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其他住房业主,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区域分割。第七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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