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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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监管力度,推进培训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规范运行,依据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8)22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号)和黑龙江省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规审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贴性培训本办法所称补贴性培训是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展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培训活动。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
2、、失业保险基金和已有职业培训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有计划开展补贴性培训,给予单位和个人的各类补贴,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所需的经费。第三条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级人社、财政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补贴性培训指导补贴标准,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应对不同的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参训人员等实施阶梯补贴方式,提高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降低市场饱和、培训层次低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第四条补贴次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
3、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自然年度)累计不超过3次。每人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以及同一职业(工种)下的同一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不可重复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培训班次未结束的参训人员,不得参加其他班次培训。第二章补贴性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五条目录清单补贴性培训面向所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由市级人社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布培训机构目录、培训项目目录和急需紧缺职业(工
4、种)目录。一般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目录清单,年内实行动态调整,同步报省人社厅备案。第六条补贴性培训机构依法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且上年度年检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及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培训机构,可申请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按规定开展补贴性培训。第七条补贴性培训项目坚持培训促就业导向,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建立目录清单内补贴性培训项目,明确项目类别、职业(工种)、等级、补贴标准、课时数量等,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
5、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第八条培训课时J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长按最新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规定的课堂学时执行。职业(工种)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低于80课时(每课时40分钟,下同)的,培训时长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最低参考学时执行。职业(工种)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且对应国家职业标准中培训参考时长高于80课时的,市级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并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参考学时的50%且不低于80课时。未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中未明确培训参考时长的职业(工种),
6、培训课时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培训时长原则上不低于80课时且不高于100课时。第九条机构认定程序市县人社部门遵循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按照征集、审核、公示、确定的程序认定补贴性培训机构,其中创业培训机构由市级人社部门依据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管理指南认定。补贴性培训机构的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在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等经批准的职业(工种、专业)、等级范围内。第十条项目认定条件补贴性培训项目的授课教师配备、参训人员人数、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备等应满足对应职业(工种)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
7、、课程包)要求。未开发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指南包、课程包)职业(工种)的,参训人员人数、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实训设备应参照相近职业(工种)要求执行,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体要求参照补贴性培训机构师资配备参考标准执行。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要件补贴性培训机构申请补贴性培训项目,应当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办学许可证、批复文件等办学资质证明;(二)申请培训的职业(工种)及等级;(三)培训教学规范(含培训大纲、授课教师资质、理论与实操课课时、教学培训场地条件和实训设施设备等)。第十二条机构管理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年度
8、检查、协议管理、星级划分等制度,做好补贴性培训机构(含线上培训平台)管理。对首次开展补贴性培训(含新增培训项目)的补贴性培训机构应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第十三条线上培训平台管理承担补贴性培训的线上平台应取得相关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备案认可,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资源运营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具备安全稳定、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即时互动和培训质量管控等技术功能,能够禁止同一账号同时多端口登录、禁止多页面非前端播放课程和阻断刷课、挂课、替课、刷考、替考等虚假培训行为。线上培训课程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等要求,体现理论培训与模拟实训特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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