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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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依法成立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
2、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和主干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博士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和主干学科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负责
3、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o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科研水平、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突出的业绩;(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七条学校根据专业、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
4、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o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学术管理部门,学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
5、,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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