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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K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本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由发起。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使命是:O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O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O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K必须具体、明确儿(一);(二);(三);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不多于25人。可以是一个具体数字,也可以是一个区间。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U第九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应具
2、备以下条件K前三项为必备条款,其他为选择条款足(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S)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在领域的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六)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七)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K以下事项均为选择条款U(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满生的;(二)曾担任破产清算的组织的董事(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组织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3、的,自该组织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年的;(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组织被撤销、解散之日起未逾生的;(四)年龄超过周岁的;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候选人,共同协商后选举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商业务主管单位后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决议确定;(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
4、表决权;(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三)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四)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三)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
5、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十四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五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
6、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机构和实体;(七)决定由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A)听取、审议所作的工作报告,检查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K至少2次U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在会议召开前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
7、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连续次或者累积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讯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以通讯方式
8、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理事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向每位对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理事都发送了书面选票;(二)书面选票应当详细记载表决事项;(三)书面选票必须载明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四)书面选票必须载明本次通讯表决所需要的最低人数和最低通过比例,该人数和比例应不低于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表达意见的理事,视为不同意。规定时限应从书面选票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十九条
9、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保存年K不得低于十年U。基金会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复印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十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K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第二十一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以及不得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产生和变更依照以下程序:(一)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
10、根据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三条监事(或者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一)有权查阅基金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和其他文件,检查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调查基金会的业务、财务状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对理事、财务主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四)当理事、财务主管、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11、正;O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K最高1/3U。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公务员;(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五)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
12、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一年K最长5年。D,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K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非内地人士担任的基金会比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
13、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K前三项为必备条款,其他为选择条款X(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职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K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4、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第三十一条理事、负责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未从本基金会获得报酬的,可以免除其因过失而导致的损害部分的赔偿责任。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投资收益(四)利息收入
15、(五)其他合法收入等。本基金会不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包括:不开展义演、义赛、义展、义卖等募捐活动,不在公共场合设立募捐箱,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金额在上年末基金余额%K不高于10%?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K最低为8%比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