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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能力提升等,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活动。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2、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核查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项目法。按照项目实施方式分为激励补助类项目、择优支持类项目和采购类项目。激励补助类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对象所申报的项目只要符合申报通知要求即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择优支持类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对象所申报的项目除需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外,还需通过评审择优才能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采购类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采购形式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项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
3、条市财政局的职责是:(-)审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按年度确定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二)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是:(-)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二)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公告,组织项目审核与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拨付项目经费;(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六)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
4、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是:(-)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二)制订本单位市级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规则;(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四)配合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项目结题材料;(六)负责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具体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
5、量;(三胺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组织撰写结题报告等项目材料。第十一条评审咨询专家的职责是:(-)依据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二)严格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保守获知的技术秘密。第三章支持范围与限额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知识产权发展。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支撑,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强市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战略规划及政策研究,知识产权调查统计分析,知识产权宣传普及与
6、文化建设等工作。(二)知识产权促进。建设知识产权培育和转化运用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产业和企业培育,技术创新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转化,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等工作。(三)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执法指导与执法协作,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及防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与纠纷调解,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国内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四)知识产权服务。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等公共服务体系建
7、设,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监管等工作。(五)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支持项目。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不得列支招待费,不得给本单位在职人员发放劳务费,不得用于缴纳单位罚款或滞纳金,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采用一种方式给予支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以及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类别和性质,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上限制。(
8、-)激励补助类项目和择优支持类项目。分为一般、重点、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层次,原则上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项。市委、市政府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推进的重大专项工作,经费投入超过100万元的可列为特别重大项目。(二)采购类项目。根据实际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及相关标准等,同时参考市场同类行情确定购买项目经费额度。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及管理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才安要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
9、行。第十七条激励补助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管理:(-)发布指南。市知识产权局面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兑现政策内容、补助标准、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三)审核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单位申报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四)结果公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审定后的补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实施补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项目经费。第十八条择优支持类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市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1Jo申报指南中应当明确项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标准、支持方式、申报条件、申
10、报材料、申报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对属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应当明确后补助管理要求,并对项目应达到的目标任务提出明确要求,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指标体系。(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要求。(三)初步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分步评审制度。根据项目的内涵、定位和实施要求,可以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采取计分方式,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特殊情
11、况下,还可以在专家评审后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综合打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得出拟立项名单。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五)项目立项。市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名单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立项的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Bo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应当明确项目主要目标、研究内容、参研人员、可考核的量化指标和实施周期等。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
12、年。属于后补助择优支持的项目,不需要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实施项目后续管理。(六)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执行期内,若出现项目考核指标调减、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等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项目执行期内,若项目或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主动申请终止或由市知识产权局强制终止。(七)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项目结项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
13、市知识产权局的通知要求提交结项材料。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凡存在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期验收。(八公布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采购类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激励补助类项目的项目经费拨付可以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方式,择优支持类项目原则上仅能在结项验收通过之后才能全额拨付,采购类项目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
14、性负责,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对提供虚假材料及以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才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计划,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或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终止、撤销或变更。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规定清算收回项目资金。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设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照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清理
15、整合机制,对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及时取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以及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部门等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申报及批复文件、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第二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第二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项目的相关人员在受理、审查、评审、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342号)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2344号)同时废止。附件2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