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地滑摔倒责任划分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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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市地滑摔倒责任划分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2012年4月16日,70岁的老人周某到市区某超市购物,行至一楼某茶叶柜台时,因地面有少量积水,不慎摔倒,致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某将超市的经营者扬州某百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周某在进入被告经营的超市时摔倒,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摔倒处的地面上存在少量积水,被告扬州某百货公
2、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相应警示措施,提醒公众注意防止摔倒。被告因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原告周某因其年龄较大,且脚穿棉拖鞋,进入超市时未能适当注意地面状况,其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各方过错以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扬州某百货公司赔偿原告周某9.5万元。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3、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四、案例点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对于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而言,其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因超市的经营者对危险的发生未采取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危险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以致人员受伤,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提醒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保护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进入公共场所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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