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赋能:创新一体化办案管理与监督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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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赋能:创新一体化办案管理与监督机制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既是我国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机关组织原则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第4项规定,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检察一体化办案是有效解决上下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四大检察” “十大业务”以及检察官之间合理关系的重要机制,是检察机关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战略性决策。有案件办理,就得有案件管理。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各级检察机关、各个业务条线、院内各部门在一体化办案中必须有规范、统一的内部案件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不同行政区划检察
2、院之间的协同合作和同一辖区内“四大检域联动、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对此,笔者认为,在对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审批等涉案件管理事务详细规定的同时,也应就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管理主业,如流程监控、案件评查、数据监管等内容予以完善。一体化办案相关规范性文件中需强化横向案件监管措施。目前虽然有一体化办案的规定,也有专章规定案件管理,但一体化办案中存在有别于各检察院单独办案的案件管理事项,须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引。如2021年1月生效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那么
3、,何种情形该派员,由谁来监管,不派员和共同派员的履职后果如何承担等问题值得思考。一步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以高质量的、科学的内部管理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因此,地方各级检察院要主动适应检察一体化办案需要,积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案件管理模式及经验。就纵向而言,要强化各级院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分工,不能上下一般粗。省级院的案管部门突出抓总牵头、组织协调各方的功能,要在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案件管辖的宏观把控,排除办案流转和线索移送阻力方面着力。市级院负责具体实施,亦可以考虑统一调用辖区内的案管人员一体推进监管工作,定期组织交叉监控、评查,数据分析研判等。
4、横向而言,用人单位与被调用单位的案管部门要更加紧密衔接,相互合作,防止各自为政。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督促业务部门精准监督履职。通过日常监管和业务考核指标设置引导业务部门在一体化办案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定,严格监督案件的管辖问题、统一受理业务问题线索。注重借助案件管理数据赋能一体化办案分析、应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联合发布数据分析报告或者一体化办案数据分析报告机制尚未建立,共管共治合力没有得到体现。因此,在检察一体化办案中要深度挖掘案件管理部门的数据资源和数据分析研判优势,提高一体化办案的产出力。比如,案管部门可以牵头,依托外部行政执法部门数据资源和内部业务部门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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