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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城街道玫瑰路路面提升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高明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监理人:日期:2023年月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高明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监理人(全称):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所使用币种为人民币。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项目名称:荷城街道玫瑰路路面提升工程监理项目地点:佛山市高明区监理内容:对荷城街道玫瑰路路面提升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验收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并负责跟进资料备案和工程结算工作。项目概况:对荷城街道玫瑰路路面进行改造提升,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
2、、照明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199.72万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监理人如出现违约行为的,委托人可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对监理人进行处罚,并出具处罚通知书;委托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处罚通知书发送到监理人指定的邮箱,邮件以发送成功视为通知已送达。七、监理期限与服务费(
3、一)监理期限包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和竣工验收期的监理服务期:I、施工准备期: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完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其中工期预计为45个日历天,具体与施工工期一致)。3、保修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至完成保修期服务为止;4、竣工验收期: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二)监理服务费:本工程的合同价为:具体金额以经审核的概算工程监理费X95%,固定总价承包。支付方式:完成工程进度的50%后支付
4、合同监理费的40%;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通过审核后一年内不计息付清。注:1、本项目的监理费不因工程的工程规模变更、工期延长等因素而调整;2、支付说明本工程项目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结算付款,监理人理解并已熟知委托人申请财政付款程序,付款期限由监理人提交申请付款资料之日起计算,付款资料包括:付款申请书、发票(财政部门落实支付款项时提交,监理人未交付对应金额发票给委托人的,按财政支付规定是无法发起支付手续的,因此委托人有权不履行付款义务,委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工程进度表(如有)、结算书(如有)等。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申请
5、付款资料后在约定付款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即视为委托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资金具体到账时间以财政部门支付时间为准。如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申请付款资料,导致委托人无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八、根据明城建通20231号(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服务单位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需对该项目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考评,如考评结果不合格或评定为O分,我单位将根据文件规定对项目服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项目服务单位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考评:口参与,并服从考评制度,承担相关责任。不参与。九、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6、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十、本合同共工份,其中委托人上份,监理人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为合同签署页)委托人:(盖公章)监理人:(盖公章)佛山市高明区城市重建和项目代建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
7、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部分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
8、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9、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
10、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
11、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有责任要求施工承包方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
12、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
13、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14、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反映,并提出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的意见。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
15、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过程不作为,须承担连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须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