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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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学历教育证书管理,维护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非学历教育证书的社会认可度,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院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不包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证书是指学院发给参培学员的非学历教育凭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结业证书等。第四条培训处是学院非学历教育证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非学历教育证书的管理制度、样式的制定审核、发放的管理
2、登记,对各培训实施部门的证书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五条非学历教育证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发放,坚持依规依法、诚信公正的原则。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学院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核发的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证书参考样式,制定并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第七条培训处负责证书的审核和统一制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评价承办部门承担评价的主体责任,负责评价材料收集和归档,并负责证书的发放。第八条承办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认定工作标准、程序、办法等,确保在批准的职业(工种
3、)范围内,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主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处的监管。第九条承办部门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合作或者委托其它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条社会评价认定强化公益属性,坚持社会效益为先,承办部门依据上级政策文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由培训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每年组织认定工作不少于两次。第十一条建立追溯机制,承办部门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数据库,按时运维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发放、统计和信息备份等工作,培训处负责过程指导和审核。第三章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二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是指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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