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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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越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越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存量房,在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
2、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由买方当事人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账户开设单位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时点和要求,向存量房资金监管银行发送指令,由监管银行向卖方当事人拨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第四条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指定绍兴市越城区房地产管理处作
3、为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设单位”)O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资金存放银行、按揭银行、公积金中心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二章交易管理第六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授权的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存量房网签。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建设部门备案。第
4、七条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应当至区各级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第八条存量房已有网签记录未撤销的,需先申请解除原网签记录后,方可重新网签。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第三章交易资金及账户监管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监管资金金额与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中的二手房买卖网签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保持一致。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和交易资金监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提供
5、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时告知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并提示自行交割房款的风险。第十一条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资金纳入监管,并与账户开设单位及交易双方签订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四方)。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交易资金以自愿监管为原则。若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交易资金选择不纳入监管的,须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选择纳入监管的,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越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
6、议(三方)。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二)拍卖转让的;(三)出资入股的;(四)继承、赠与、析产的;(五)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六)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七)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第十三条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议后,按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通过系统自动关联的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第十四条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先由贷款银行对买方当事人的贷款资格进行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和监管协
7、议后,按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通过系统自动关联的监管子账户实现交易资金的划转。第十五条监管账户交易资金的进出应当通过转账方式,不得提取现金。交易资金应由买方银行账户(未成年人购房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存量房交易完成后,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通过转账方式将交易资金划入卖方银行账户(未成年人购房的以监护人账户为准);双方交易未达成时,账户开设单位应及时发送划转指令并将交易资金原路返回买方银行账户。第十六条交易资金划转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办理,账户开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完成核对,监管银行于接收到账户开设单位划转指令后的3个工作日划转资金。第十七条买卖合同变更涉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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