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2023修订稿征求意见稿).docx(2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有关要求,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金融机构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以下简称“投
2、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机构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本细则所称“港澳投资者”是指符合“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个人,“内地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地销售机构”包括“内地销售银行”和“内地销售证券公司”。“内地销售银行”是指销
3、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销售证券公司”是指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公司。本细则所称“港澳销售机构”包括“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销售证券公司”。“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销售证券公司”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合资格香港持牌法团和澳门证券公司。本细则所称“内地合作机构”包括“内地合作银行”和“内地合作证券公司”。“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合作证券公司”是指与港澳销售证券公司
4、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资金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证券公司。本细则所称“港澳合作机构”包括“港澳合作银行”和“港澳合作证券公司”。“港澳合作银行”是指与内地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合作证券公司”是指与内地销售证券公司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资金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合资格香港持牌法团和澳门证券公司。第四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管理,遵守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5、、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督促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第六条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第七条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
6、构应与经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机构和港澳合作机构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共同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及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内地销售机构(内地合作机构)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机构(港澳销售机构)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第八条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第
7、九条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第十条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切实做好业务真实性审核。第十一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开展“北向通”(“南向通”)业务的内地销售证券公司(内地合作证券公司),须在至多1家已完成报备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内地银行开立“北向通”投资专用账户(“南向通”汇款专用账户),通过该内地银行
8、为港澳投资者(内地投资者)办理资金跨境汇划。第二章展业规范第十二条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金融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三)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四)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销售机构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五)3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粤港澳 大湾区 理财 业务 试点 实施细则 2023 修订稿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