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全文及等级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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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其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制度保障、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获得行
2、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第四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结合劳务派遣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规范实施。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领导,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指导监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部门,负责对本级审批或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及标准第六条劳务派
3、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进行评分。按照评分结果,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A级(优秀)、B级(良好)、C级(较差)三个等级。得分小于70分或存在直接评价为C级情形的,为C级;得分大于等于70分且小于120分的,为B级;得分120分及以上的,为A级。其中,三年内未连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以及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C级的,不得评价为A级。第七条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获得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证明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初始分。在初始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终得分,并依此确定相应信用等级。其中,有直接认定
4、为C级情形之一的,均直接评价为C级。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第八条A级、B级、C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公共服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及年度核验情况,每年组织评定一次。其中,自第二个评价周期开始,对上一次评价结果为A级的单位,每三年评价一次。评价结果的有效期:A级为三年,B级、C级为一年。评价周期以评价结果产生之日为基准,上推一个或三个自然年度。第九条劳务派盲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对照河北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如实自行评定得出自评得分,连同相关自评材料、佐证资料一并提交评价部门。(二)审
5、核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对巾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综合单位自评情况和审核、核实情况,拟定参评单位年度信用等级。(三)社会公示。评价部门将拟定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巾辩途径及反馈渠道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四)等级评定。评价部门综合及时汇总拟定参评单位年度信用等级、社会公示反馈意见等情况,形成等级评定方案,并经主办科(处)室集体研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报本部门领导批示等程序,确定等级评价结果。(五)结果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
6、式向社会发布,并通过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六)抽查核验。为确保A级的质量,对被评为A级的单位,在有效期内,评价部门要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地A级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对经核验存在问题的,依据评价标准下调相应信用等级;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事项不落实等直接评价为C级情形的,一律降为C级,并按照第十五条的措施实施监管。为确保抽查核验的质量,各市可组织县(市、区)之间的交叉核验,省适时组织市级之间的交叉核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评价期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新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其中,A级单位经抽查被评为B级、
7、C级的,自评定期之日起,分别按B级、C级规定管理;B级被评定为A级的,自评定期之日起,按A级规定管理。第四章异议处理第十一条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中请。评价部门应在收到书面中请7个工作日之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巾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新公示;不需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评价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应对公示结果进行修改,并重新公示。第十二条被评价单位对拟评价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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