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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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2、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市县街巷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眦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事务执行第七条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置本单位的财产;(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三)改变本
3、单位的名称;(四)入伙和退伙;(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七)o(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九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O第十条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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