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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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保亭县旅游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保亭县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
2、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导游。第四条县旅文局负责本地区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评估等。县旅文局相关股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第五条县旅文局依托属地信用力、,建立旅游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
3、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等构成,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情况。(一)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证等信息。(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4、人、从业人员受到市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等情况。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S)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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