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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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市新能源产业在发电、储能、输送、应用环节的融合发展,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规范XX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3)38号)、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集群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统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
2、等有关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示范建设,进一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紧密围绕我市新能源之都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竞争择优、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打造创新引领、特色发展、优势互补、融合发展的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格局。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发改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发改委制定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第
3、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领域;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监督管理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七条辖市区、XX经开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第八条辖市区、XX经开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职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准备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第三章使用范围与支持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
4、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我市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培育的新能源“发电、储能、输送、应用”领域内的项目。主要包括:(一)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能带动产业集聚的建链、补链、长链、强链的新能源战新产业化项目。(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支持赋能产业技术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完善的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含)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类平台。(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为集群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产业基础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生态、产业集聚的公共服务平台。(
5、四)应用场景融合示范项目。支持以场景为牵引、应用为导向,实现应用场景、创新产品的双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落地的融合示范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采取定额补助、信贷支持、“拨投结合”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其中:定额补助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对审定项目给予补助;信贷支持对纳入示范的产业融合集群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拨投结合”按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建立市级新能源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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