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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工程协议书范文甲方:XXX(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发包方)乙方:义XX(同上)(承包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造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合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第三条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第四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第六条工程进度计划第七条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第八条人事同价款及其
2、调整第九条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第十条工程验收第十一条决算第十二条保修第十三条争议处理第十四条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年月日(写明生效的时偶尔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商议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发包方承包方鉴(公)证意见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鉴(公)证机关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报挂号:电报挂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编号:发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承包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造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商议,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2 .本合同附
4、件;第二条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两套复制件。承包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方在未经工程师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者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者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方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2 .承包方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
5、由雇主支付。3 .上述提供给承包方的或者由承包方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方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第三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工程。4 .国家(或者各部委,或者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文件号:,工程项目表文件号:,申请建造许可执照文件号:,计划任务书文件号:,初步设计文件号:,总概算文件号:O5 .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6 .工程地点:市区(县)路7 .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造安装面积共计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造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8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
6、下列第种承包方式。(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2)承包方包工、部份包料,发包方提供部份材料(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如按预算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承包方及发包方负责供应之材料,承包方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用附表详细注明)。第四条工程期限开工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2 .开工前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3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2)凡发
7、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者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者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许,导致设计方案改变或者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于是影响进度;(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者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5)非承包方原于是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者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二)竣工(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允许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
8、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允许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商议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份。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4)凡是延期开工或者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第五条工程师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
9、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2 .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发包方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o3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者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者经发包方允许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工程质量(一)工程质量等级1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份或者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赋予相
10、应顺延。2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3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二)质量标准1 .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2 .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o
11、3 .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三)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第七条工程检查验收1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2 .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担的任务。3 .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
12、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代表。4 .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允许并签证后,方可使用。5 .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者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
13、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6 .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7 .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记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9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
14、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商议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迟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10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迟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I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
15、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水电工程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份应由承包方负担。12 .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八条工程合同总价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其中:材料费:元(人民币),人工费:元(人民币),管理费:元(人民币),设计费:元(人民币),垃圾清运费:元(人民币),税金:元(人民币),其他费用:元(人民币)。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5)其它o第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者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元;暂时设施费,为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