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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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平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称市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镇属企业资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全资(含主导地位)、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
2、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公司)资金,又或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和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实行招标(采购)人负责制。招标(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第四条进入招投标服务所实施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IOO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含主导地位)、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
3、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公司)资金,又或者使用涉及财政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三)使用镇属企业资金实施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在50100万元和施工项目预算价在50400万元之间。第五条预算价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在履行财审(镇属企业可通过第三方造价评审)手续后自主确定发包方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下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农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进入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形为: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
4、准或者高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上限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依法按照市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应按职责权限做好监管工作。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通过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即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实施。第八条本镇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50400万元的施工以及50IOO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因应急需要或情况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履行民主决策表决、财政预算单位在履行采购工作内控小组审议、镇属企业在履行招标工作内控小组审议,并经行业监管部门出具审核意
5、见后,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定采用邀标、单一来源、直接委托等方式实施。第九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采购)人已依法成立;(二)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三)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第十条在本镇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设定最高限价为:施工类由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参照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50%进行下浮
6、后设定投标最高报价,并且当计算后的下浮率少于10%或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统一公布招标工程下浮率的,按工程预算价(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单列费)下浮10%设定为最高限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由招标人参照上述原则设定最高限价;凡投标报价超过该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第H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由镇政府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监管,具体为:经发局负责依法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房建、市政类项目由住建局监管;水利、水电类项目以及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项目由农林水务局监管;园林绿化、燃气、城市照明等项目由城管分局监管;交通工程及城市路桥类项目由交通运输分局监管;工程建设
7、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的财审、预(结)算、采购活动由财政分局监管等。镇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另有分工的,从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招投标服务所主要职责:为在本镇内进行建设工程及其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和处理异议投诉工作;按规定统一发布招标或采购信息,管理投标保证金,保存进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档案资料等。第十三条招标(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下
8、列事宜:(一)协助招标(采购)人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协助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采购)人定标;(五)协助草拟合同;(六)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营业和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招标(采购)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第二章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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