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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文物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设置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长为组长,由安全环保部主管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对施工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回的文物破坏事故。各施工队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保护组织,并设置兼职文物保护监督员。监督员必须热爱本工作,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由责任心强、讲原则、能吃苦、讲奉献的先进工程师或职工担任。二、文物保护职责1 .在参加设计交底时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文物保护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措施及要求。2 .主要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施工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
2、措施报安全环保部批准。3 .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安全环保部批准。4 .经常进行施工现场巡视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三、文物保护措施及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本标段施工中要特别加强文物工作。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条例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律,增强文物保护认识,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认识打听文物对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明的意义和历史文物的不可再塑性。让所有施工人员懂得文物和地质遗址属国家所有,是宝贵的国家财富,必须倍加珍惜,尽心呵护。2 .施工前熟悉本工程的主要内
3、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了解当地的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部门的支持;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在其附近施工时加强观察,谨慎作业。3 .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4 .若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要在施工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说明,并根据文物的性质、上级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5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或地质遗迹,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防止其被移动或损坏,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私自挖掘、移动和处置,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
4、严格按上级单位的意见处理、继续施工。6 .在文物附近施工时,减少或避免重型机械施工,施工道路绕避通过,对文物进行隔离并设立明显标志。7 .在施工工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立即向监理报告所发现的情况,并按监理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8 .公路沿线绿化、古树保护对道路两侧已经形成的绿化带,花草树木、城市景观设施等要做好爱护保护工作。未经容许,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对施工场地周围保留的绿化场地,人员不得随意践踏,材料不得随意堆放。对于施工场
5、地附近的名贵树木,要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配合保护工程。施工区域内,有国家保护树种,不宜移植时,建议设计部门修改设计,防止损坏。四、文物保护奖罚制度1 .为了使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责任落实到实处,使人人心有文物,坚持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第七章中的奖励与惩罚,条例如下:有以下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1)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2)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3)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4)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5)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奉献的;6)在文物面临
6、破坏危险的时候,抢救文物有功的;7)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的。有以下行为的,给予行政外罚:D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2)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文物;3)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有以下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2)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3)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4)国家工作
7、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将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以盗运珍贵文物出口论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2)实行文物保护奖罚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3)文物保护人处理原则:根据各工区保护文物的当事人或部门在文物遗失或损坏的轻重大小给与相应的处分和处罚。(4)各工区、作业层D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2)走私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3)故意破坏珍贵文物。4)私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5)各工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私自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各工区领导滥用职权,非法占有文物的,以贪污论处;造成珍贵文物摧毁的,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5)奖励方法。经各工区通过对本项目有关文物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文物保护执行情况,结合上级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能够严肃认真执行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事迹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各工区根据情况报请领导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加以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