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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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和发布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取得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号或者注册批件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管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支持创新、中西药兼顾,科学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第五
2、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实行准入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制定、调整、发布等工作。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医疗机构制剂评审、推荐,并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第二章目录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制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相关注册批件;(二)委托配制的制剂,须取得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件;(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能够保证供应;(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五)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统一代码。第七条以下制剂不纳入
3、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一)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制剂;(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制剂;(三)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制剂;(四)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五)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制剂;(六)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制剂。第八条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主要程序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评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复核、报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等。第三章申报流程和要求第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
4、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可按程序向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申请;(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如委托配制的,提供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材料;(三)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示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四)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说明书复印件及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申报表(附件1);(五)医疗机构制剂成本构成明细表(附件2);(六)经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批准文件(有制剂调剂使用情形的提供);(七)获得市厅级
5、、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成果奖的医疗机构制剂应提供相应的获奖证明;(A)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条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及基金支撑能力开展测算分析,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拟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名单,填写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推荐名单(附件3),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对临床价值高但价格昂贵的医疗机构制剂,协商谈判合理确定价格后,方可纳入推荐名单。第H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组织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专家,对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复核,确定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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