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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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社区矫正H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矫正实施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以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协助做好社区矫正有关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提供志愿服务、公益捐赠、协助工作等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
3、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工作机制第八条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部署安排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措施;(二)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配置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按照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述职和考核评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社区矫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
4、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并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狱管理机关、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协作工作机制,组织司法行政系统监狱、戒毒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书面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设区的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委托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事项清单,并报省社区矫正机构备案。事项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第H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区矫正
5、工作需要,优化社区矫正机构组织架构,整合本行政区域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所等工作力量,建立并完善片区化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确定片区社区矫正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专职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等单位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加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收监执行等环节的衔接配合,避免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提高社区矫正执行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将协助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6、应当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以及复核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等工作。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配备具有社区矫正、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调查
7、了解、实地查访、心理矫治、就业辅导等社会服务。第三章矫正实施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就学等情况。确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应当综合考虑其监护人居住地、犯罪原因、复学升学需要等因素。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被告人或者罪犯所属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近亲属等应当提供必要协助。第十九条被告人或者罪犯未发生居住地变更
8、、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异地就业就学等可能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的情形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得重复委托调查评估。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应当通过法庭教育、出所出监教育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H条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登记接收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分支机构或者司法所应当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对于累犯等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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