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综合卷第三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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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概述(一)公民的基本权利1、性质基本权利VS.权利西方宪法以“国家社会二元论”为基础,将基本权利作为限制国家、保卫社会、保卫个人自由生存空间的工具,基本权利仅仅针对国家,国家是基本权利的唯一义务主体。而社会主义宪法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学说,认为国家、个人和其他的一切社会主体在利益上是一致的,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社会的整体协同,随意,虽然,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主要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并不将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仅限于国家。(33条第2款、第40条、第41条第2款)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说: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第三个人一一德国: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通过对
2、民法概括条款的解释将基本权利这一客观价值秩序注入私法体系,使基本权利间接地对私人关系发生效力。(基本法对于法官的法律解释行为的约束。)张千帆:宪法作为公法的主要任务一一应仅限于针对国家。张千帆:在自由主义理论下,法律无明文禁止的,即是公民自由活动的范围,因此,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反而意味着更多的自由。就像美国的权利法案,制宪之初并未制定,这是与有限政府的理念密切相关的。但是,为了防止某些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权利遭到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力的侵犯,宪法必须对其加以明确,超越普通的民主与法治。基本权利保障的共同基础: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即把人看作一种道德存在,强调对普遍的个人自由、人身安全与自主决
3、定权、个性发展和信息自决等权利的保护。2、分类1)张千帆:个人层面的权利和体制层面的权利。个人层面:经济(财产、经济活动和社会福利)非经济(政治一一组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政治性/表达自由(言论、出版、新闻、集会和结社)2)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消极权利:个人不受国家侵犯的自由,主要限于人的与生俱有的天然自由,譬如生命、人身、言论、信仰、财产等。在功能上犹如盾牌,防御政府攻击之矛。积极权利:个人向国家索取财富、安全、健康等利益的正面能力;好比主动进攻的矛,针对不行为。3)三代人权说第一代权利传统宪法以消极自由为主前提假定:个人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自由计划安排活动;个人是有能力自给
4、自足、独立生存的主体,不需要因而也不允许国家干预。美国宪法和法国人权宣言不承认积极权利,强调“契约自由”不受限制。转折:1930年代经济危机证明市场不可自我调节,以斯密为代表的传统思维模式受到质疑个人在社会面前是渺小的,缺乏必要的信息和彼此自动合作的能力,需要国家保护和管理。自由市场的自我调节是一个神话,且加剧社会不平等,未必能保障生活底线,国家有义务提供。第二代权利新政的共识:消极权利固然重要,但积极权利是有效行使消极权利的前提,否则只是空想。西欧社会主义思潮兴起,在西方制度环境下转化为社会民主,承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要求平等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宪法:国家为个人发展保证必要条件,保证儿童、
5、母亲、老年工人体面生存,保证儿童等获得教育、职业训练和文化活动平等机会,建立免费世俗的公共教育。第三代权利:二战之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所提倡的各种权利,其中包括国家或者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所谓的“集体权利”。第四代人权?“和谐权”3、主体:1)一般主体:公民。2)特殊主体:法人和外国人。法人,依据其性质,享有财产权利等;外国人:一般不享有社会权利和参政权。4、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绝对保障方式:“依据宪法保障”,对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由宪法自己所设立的制度来加以保障,其他下位法的法律法规不能加以任意限制。(不得立法)这种绝对保障方式会与一个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相
6、配合。相对保障方式:“依据法律保障”,对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只是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权利条款,具体的保障则由普通法律来实施。这也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的方式,为了防御行政权力,防止其肆意侵害公民的宪法权利,讲基本权利留给立法机关以通过法律的方式去保护。但是,这种法律保留的方式,非常有可能由于立法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而堕落成“没有立法保障”或者“只要通过法律,就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的现实。这种保障方式的标志性特征是一一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折中保障方式:一方面,存在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与绝对保障相同;另一方面,宪法又将一部分基本权利的保障委之以普通法律,采用了一
7、定范围的法律保留。(现行的德国基本法)我国的基本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其问题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授予法律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例如:宪法第13条,”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在司法上,不允许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并加以具体解释,所以这些条款只能依赖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第二,在立法不作为的情况下,大量基本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劳动教养条例就是一例,这是一部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法规。第三,在立法不当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我们缺乏必要的手段来反抗立法权利的侵犯。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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