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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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第四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第五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
2、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六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倡导特殊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3、。第二章经营资质第八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营业执照、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第十条.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向医疗
4、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二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特殊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记录。但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并以适当形式留存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第十四条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5、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第十五条销售特殊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
6、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第十六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相关消费提示:(一)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第十七条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在销售页面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第十八条特殊食品经营者应规范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和标注消费
7、提示:(一)单个货柜、货架销售的在上方显著位置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多个货柜、货架组成销售集中区域的,在区域上方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二)食杂店等小微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在货柜、货架中设置专门区域摆放,在价格标签处用插签标示,应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界限易于消费者分辨。(三)促销区、收银台等临时销售特殊食品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四)提示牌可按照安徽省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消费及选购提示参考样式制作,提示牌和字体的大小可根据设立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五)在三类特殊食品销售区域对应位置分别张贴特殊食品选购提示。第四章标
8、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十九条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第二十条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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