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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部经济政策与案例思路目录政策1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1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7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13太仓市关于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19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24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38案例思路 40杭州市:打造全国总部经济引领发展“样板之城” 40苏州市:2020年苏州总部经济企业全景扫描45厦门市:聚焦总部经济热点 推动招商引资引智53广州市:“总部经济招商之王”的干法与做法56惠州惠城区:发展市区沿江两岸总部经济产业带 62政策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
2、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资源整合力和辐射带动力,有效支撑现代化大武汉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工作措施锚定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总体定位,围绕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的目标任务,以创新发展为引领,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大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着力构建市、区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促进我市总部经济提档升级。(一)强化总部企业招商引资。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遵循“建链、延链、补链、
3、强链”的原则,高水平策划一批总部企业招商项目,大力引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推进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深挖名人招商、以商招商、校友招商潜力,定期组织500强企业专场、大型中央企业专场、校友专场、楚商专场等专题招商活动,加快推进项目早签约、早落地。力争通过5年努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中央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数量突破100家。(责任单位:市招商办、市直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引导总部企业突破性发展。鼓励在汉区域型总部
4、升级为全国及全球总部,提升总部能级。深挖在汉总部企业投资潜力,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在汉投资,将总部企业在汉新增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投产。瞄准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汉开设的分公司、办事处,建立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对口服务机制,引导企业逐步形成具有高端职能的综合型总部或者功能型总部。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遴选储备一批潜力企业,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研发、投融资、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鼓励企业嫁接市内外优质资源在汉设立总部型法人机构。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突破400家,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市企业税收总额
5、比重达25%左右。(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三)强化总部企业精准服务。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短企业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全天候专人、专线联系制度,倾听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辅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信用武汉”网站功能和服务,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产业生态圈,以满足总部企业产业链配套需求为导向,积极引导产业链相关企业向总部企业集聚,打造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产业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税务局)(四)加强总部企业要素保障。
6、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建设自用生产基地、办公大楼等总部建筑物,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可优先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重点招商引资的总部企业用地,在土地公开出让时,因实现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需要,出让地块需要设置相应条件时,应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确保按照相应出让条件履约。加强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依托武汉企业融资对接服务平台为总部企业提供融资征信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二、认定条件申请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
7、总部企业:(一)企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企业对武汉市以外的3家以上(含3家)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等)履行规划决策、投资管理、资源配置等综合管理职能;或者经母公司授权为集团内3家以上(含3家)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财务等服务职能;或者企业在武汉市以外实现营业收入占企业合并报表年度营业收入的30%以上(含30% )o(三)企业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建筑业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服务业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世界企业500强
8、、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汉投资设立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总部或者区域总部,上年度对武汉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三、政策支持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每年定期开展。金融总部支持政策按照我市现行金融政策执行,由市地方金融局组织实施。本政策措施所需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总部企业所在区各承担50%o(一)支持新引进企业落户L落户奖励。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9、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办公用房补贴。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企业,连续3年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者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房管局)(二)支持总部企业提升能级1 .增资扩股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当年起2年内增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现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投资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起2年内,在本市新增固
10、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96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投资奖励的资产10年内不得交易,凡在规定期限内交易的,退回所享受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支持总部企业壮大1,经营贡献奖励。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 .发展壮大奖励。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
11、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四)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培养1 .人才奖励。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发展壮大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个人税前年收入的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 .安居保障。总部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汉市常住户口管理,方便职工办理其他社会事务。各区可统
12、筹安排总部企业人才住房,支持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总部企业人才租住。积极落实大学生保障房配租配售政策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政策。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其在限购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不受限购政策限制。(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3 .服务保障。各区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和配偶就业等给予便利化服务保障,市教育、卫健、人社等部门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经认定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我市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经市级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入选后,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分级给予政
13、策支持和全方位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招才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五)支持总部企业对外拓展1 .通关便利支持。积极为总部企业做好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充分利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先行先试优势,在进出口通关、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市商务局,自贸区武汉片区管委会)2 .出入境便利支持。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外籍工作人员需在汉常住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相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经
14、认定的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四、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依据本政策措施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二)加强协调服务。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各区要建立总部企业“一对一”跟踪
15、服务机制,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属于区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各区给予协调解决;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市直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需跨部门综合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发改委汇总后分类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三)强化跟踪监测。各区要做好本辖区内总部企业跟踪和统计工作,并建立总部企业的年度复核制度,定期报送本辖区总部企业经营情况和年度复核情况。各区要结合实际,建立潜力企业库,加强跟踪和服务,帮助企业尽快成长壮大为总部企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直相关部门)五、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各区可结合全市产业地图,聚焦构建“965”现代产业体系,对本辖区重点产业领域总部企业,制定相应支持政策。(二)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