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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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
2、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3、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结合地方实际,根据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范围,按照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适当增减资质标准的可选检测项目或可选检测参数。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一)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或撤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的相应人员均应在该检测机构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属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
4、由所在单位缴纳;(三)用于申请资质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同一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四)注册人员需注册在申报单位,注册在其他单位,包括申报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五)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六)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的参数进行配备,对检测项目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可以采用租用、借用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对租用、借用检测设备设施具有完全的使用权、支配权;租用、借用合
5、同期限不少于1年;(七)申请专项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申请综合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A)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议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要求。第七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
6、质量措施。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第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并组织实施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将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书面决定。作出决定前将向社会公示资质审查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
7、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第H一条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将颁发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全国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增项资质的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第十二条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不属于资质增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变更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具体审查程序和材料清
8、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第十三条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第十四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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