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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固定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学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内各单位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制订科学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防止无谓的固定资产损失。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维护家具,节约器材。师生员工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
2、,除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同时还要求当事人作出经济赔偿。第四条对一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家具、器材,能主动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能阻止损坏和浪费情况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2、不按制度规定,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3、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5、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6、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私用或外借;7、粗心大意
3、,操作不慎;8、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于避免;2、因仪器设备和器材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耗损;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可酌情减轻赔偿:1、一贯遵守制度、听从指挥,爱护设备、家具、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4、的。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要全额赔偿:1、一贯不遵守制度,不爱护设备、家具、器材,明知故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伪造谎情,态度恶劣的;3、多次因同一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处理原则与赔偿限额第十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当事人要按照损失价值的规定比例进行赔偿。其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部件,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2、仪器设备的局部或零部件损坏,尚可完全修复的,只计修理费;3、仪器设备损坏后,虽
5、经修复尚可使用,但性能、精度、质量显著下降,应按新旧程度和质量变化情况,连同修理费一并核算其损失价值;4、对于损坏丢失的零部件确实无法修配,导致仪器设备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应按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确定损失价值。第十一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学校将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当事人适当批评或处分,赔偿费用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第十二条赔偿限额:1、对于专用设备,如工具、照相机、摄像机、收录电子产品、计算机等,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00%;2、对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赔偿金额为原值的30%;3、对单价在5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6、仪器设备,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赔偿15%,可以修复的仪器设备,以修理费为标准。4、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除在每年10%折旧价的基础上按10%赔偿外,学校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特殊情况,将根据具体情节另作处理。第四章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损坏丢失事故发生以后,相关单位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事发原因,核实损失情况,进行责任界定,并且要逐级进行书面报告。第十四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按以下权限办理报批手续:1、损坏丢失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设备器材,由相关单位填写报告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
7、产管理处审批。2、损坏丢失单价在5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相关单位填写报告单,附有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鉴定书,本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按其使用方向报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3、损坏丢失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相关单位填写报告单,按其使用方向报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并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五条因发生火灾、失窃而受到资产损失的,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并由相关单位填写报告单,保卫处签署意见,明确责任,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第十六条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相关单位凭学校财务收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第十七条家具损坏丢失,由相关单位填写报告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第十八条图书类资产的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按图书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赔偿金收缴: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人的经济状况,学校决定赔偿人是一次性赔偿或是分期赔偿。所在单位领导负责按期催缴赔偿人;财务处负责收缴赔偿金,并协助查验赔偿金缴纳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