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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属学校资产,应统一入账、统一管理。第三条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
2、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2、对仪器设备占有、使用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帐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使用调剂、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4、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第二章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计价第四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含自制设备)在800(含800元)元以上,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基建项目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及房屋装修中的空调器等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计价1、计价(1
3、)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帐。(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帐。(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帐。(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2、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3)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仪器设备原值
4、的增减,均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调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与购置第六条计划管理1、计划申报由设备需求部门,结合本部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及教学实验需要,向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提交购置申请。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部署,对各系、部门提交的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分轻重缓急,于每年年底提报下一年度所需购置仪器设备经费预算。2、计划审批购置单价(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需求部门提交购置计划,按不同的经费渠道和审批权限,分别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分管长审批或院长审批。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单价(批量)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仪器
5、设备,除提交购置计划外,设备需求部门应提交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呈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批。3、计划的调整与变更由于计划申报单位任务变更或预测不准确,需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作变动时,应及时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购置计划的增减、调整手续。计划巾报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采购供应部门已按原计划订货或进货而造成的损失,由计划中报单位负责。4、自制的仪器设备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确需自制仪器设备的应在提报年度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申请(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以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实验设备与校产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完成后由本单
6、位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技术设计指标且运行质量可靠的,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验收,核实经费开支,资产管理处登记固定资产帐。第七条设备购置学校自行采购项目,按学校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由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牵头,根据采购规模、范围、途径以及设备的性能,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其它等方式。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与维护第八条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认真填写*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资产管理处根据验收单及时办理设备登记和财务报销手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
7、索赔或退换。贵重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索赔或退换。第九条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1、要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与保养工作,对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测、保养工作。2、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第五章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第十条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有权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第十一条使
8、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应按照教育部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卡片和明细帐。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处打印的*学院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登记、报销手续。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部门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帐、帐相符。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应保持帐、物长期相符。第六章仪器设备的变更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与更新改造1、因设备更新或任务变更导致设备闲置的,可以进行校内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9、。2、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帐。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丢失的处理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报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审核。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由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
10、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调剂、处理,任何部门无权自行处理。第七章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第十九条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
11、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范围主要包括:(一)长期闲置仪器设备;(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仪器设备;(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各部门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由使用人、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送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非正常损失的仪器设备除填写申请表外,应提
12、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处理意见,主要包括:1、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2、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3、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资料。(二)技术鉴定: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出具专门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三)审核: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部门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四)审批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向校领导报送已签
13、署审核意见的报损、报废申请材料,由校领导审批。(五)处置。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处置收入由财务处收取。(六)调账。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第四条任何部门无权擅自处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第五条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过程财务处全程参与。第六条处置收入由财务处收取,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并入学院经费中。附件:*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类别:制卡日期: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购置日期使用单位品牌规格型号使用人数量单价(元)金额(元)报损报废原因资产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原单位意见建议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资产鉴定小组意见鉴定意见:鉴定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资产管理处长意见分管资产校领导意见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