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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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考核原则和方式第一条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审核学籍表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工部归入本人档案。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如开卷、笔试、口试等,但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同意后实施。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第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开课
2、院(系、部)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40%o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四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第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修读体育课,应当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审核、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部同意后方可免修,并在成绩登记册上载明“免修”。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3、,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七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原则上随补考同时进行,但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缓考”字样。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九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第十条凡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及考核作弊者,该科成绩视为无效,并不得正常补考,教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警告
4、、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经教务部研究同意,可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或补考后三天内,由教研室按照规定格式报电子盘及纸质成绩材料(纸质成绩材料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并盖教研室公章),同时填写课程教学报告,报送至教务部归档。相应学生的年级、教研室同时各保留一份。第十二条复学和留、降级学生应与随读年级按教学计划修读,已修考试或考查课程达6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第二章考核过程管理第十三条命题(一)课程考核命题工作实行任课教师回避或交叉制度、题库制度、保密制度。各学科应组织成立由2-3人组成的命题小组,结合全
5、国普通院校国家试题库或自建题库负责命题,同时命制A、B两套试卷。没有题库的学科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建立与完善本学科的试题库。(二)各教研室应在考前两周与考务科联系命题事宜。教研室自行命题的,A、B两套试卷均应按规定格式和字体制作,于考前两周用软盘或打印规范试卷样卷,同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报送考务科。(三)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意覆盖面和侧重点,努力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与区分度。(四)题型可采用名词解释、选择、填空、问答等多种形式有机组合,格式要规范。(五)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试卷内容,教师不得为考试划范围、提重点,并注意避免考题间的相互暗不。第十四条试卷制作与领取(一)试卷制
6、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试卷制作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专人负责。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二)主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半个工作日内到教务部领取试卷。试卷领取实行严格的清点、密封、登记制度,试卷领取后应在进入考场后当众拆封,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第十五条监考(一)考试实行主考教师负责制。主考教师对试卷的领取、发放、收集、清点及填写考场登记表等环节负有直接责任。(二)考生人数在90名以下的考场,教研室至少配备两名监考教师。90名以上则应配备3名监考教师,监考力量不足的教研室,由院系部协助增派,其工作量纳入课时计算,相关院、系、部专兼职辅导员均应参与相关年级监考。(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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