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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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
2、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七)结业学生。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
3、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五)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发现获得者有关材料严重不实或发生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消。第五条附则(一)本实施细则由*大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负责解释。(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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