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及作业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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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煤矿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胴室、主要进风井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煤矿井下其他地点严禁动火作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包括电焊、气焊(割)、喷灯焊接加热及电钻、砂轮打磨等作业方式。第四条地下矿山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票
2、,分管矿领导组织施工单位和机电、通风、技术、安全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动火作业票经矿长签字批准,方可施工。第六条动火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应当明确动火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作业内容、作业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管控措施。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动火作业、喷水等人员宣贯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确认。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做好动火设备出库、入井、使用、整理、升井、入库全过程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动火作业使用的氧气瓶、乙燃瓶应当使用矿车运输,设置防震胶圈、防护帽,轻装轻放、绑扎牢固,严禁同车运输。第八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动火现场作业条
3、件验收合格,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确认,且报告矿调度室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动火作业:(一)在井筒和倾斜巷道内动火作业时未停止提升运输作业的,未检查和清除井窝内的油污和可燃物的;(二)以动火点为中心周围20m范围内有高压容器、油箱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二)煤层中的主要胴室和主要进风大巷未米用砌石宣或者喷浆封闭的;(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动火点未实现全负压通风的;(五)动火点前后两端各Iom的井巷范围内,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未设置供水管路、无专人负责喷水的;(六)未清理或者隔离焊渣飞溅区域内可燃物的;(七)在井下配电室、高压电缆等附近动火作业未采取防火隔火措施的;(八)动火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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